(五)具有省级或市级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能力、运输安全保障能力、汽车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等安全管理条件。
(六)具有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成功经验,已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发布相关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文件。
四、组织实施
(一)应用试点工作以城市为主体自愿申报,有意愿参加应用试点的城市,编写申报书。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分别报送至五部门。首批应用试点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此后仍将常态化受理试点申报材料。五部门联合组建专家组,对应用试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分批研究确定应用试点城市名单。
(二)纳入试点的城市应按照申报方案扎实开始试点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和支持政策,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对试点车辆的安全监管,对试点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报送试点工作的有效做法、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于每年3月底前报五部门。试点城市所在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应用试点的工作督促指导和政策支持。
(三)五部门加强对应用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组织专家组开展应用试点城市年度建设进展和应用效果评价,认真研究应用试点城市需要中央层面支持的事项,推动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对试点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未按要求落实试点工作的主体予以暂停,督促应用试点城市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安全隐患整改消除不及时的主体,终止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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