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建议,无疑是非常有针对性的,希望国家和有关单位慎重考虑,加以采纳。
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
比如,美国在1967年出台了《就业年龄歧视法》,禁止雇主在招聘、录用、工资待遇等方面歧视40岁及以上的求职者和雇员,并禁止以年龄为由强制员工退休。此外,还规定了多种权利救济途径。
在日本,65岁以上老年人就业人数已破900万,但在65至69岁人群就业率高达50.3%。为帮助高龄者就业,日本设立了“继续雇佣补贴金”等相关补贴、激励措施等,支持企业雇佣。
在英国等欧洲国家,简历上则无需填写年龄、性别、婚育状况等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虽然在就业供求关系紧张的当下,这些措施不一定能马上见效,但“35岁门槛”的破除,值得我们长期关注和推进,下大力气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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